2025年度昌都市水利局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西藏昌都市水利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预算构成
第二部分 2025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四、政府采购情况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六、项目绩效目标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西藏昌都市水利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我局根据“三定”方案规定的主要职能职责为:
一是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规划,贯彻落实有关水利工作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
二是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县(区)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和规划同意书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街道)供水工作。
三是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市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是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
五是负责节约用水工作。贯彻落实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依规落实节约用水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与强度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是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全市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河段水生态综合整治。
七是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区)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八是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全市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和重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是指导农牧区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统筹协调水利行业乡村振兴工作。
十是指导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监督实施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十一是负责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县(区)水事纠纷,负责水政监察和水政执法。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二是指导开展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参与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执行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指导水利信息化、水利行业队伍建设。
十三是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市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依规贯彻落实防护标准化工作。承担全市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市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四是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河湖长制各项任务,开展河湖管理保护相关工作。督促落实市河湖长会议决定事项和昌都市总河长、河长确定的事项。指导各县(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河湖长制考核评估和监督管理。
十五是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六是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情况
(一)机构情况(内设科室13个)分别为: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协调、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安全、信访、档案、督查、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组织制定机关管理有关制度和工作计划。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福利、教育培训、人才队伍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和党群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二)规划计划科。拟订全市水利规划,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全市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负责水利改革统筹协调工作。组织提出中央、自治区和市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承担中央、自治区和市水利发展资金及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并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协调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等事宜。
(三)水资源管理与水生态建设科。组织实施全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并组织考核。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市水资源公报。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工作。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河
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组织对河长制湖长制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及考核。
(四)建设运行管理科。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拟订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大江大河干堤、病险水库、水电站大坝、水闸的除险加固。组织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水利水电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组织开展水利建设质量考核。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实施水库、水电站大坝及农村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安全监管。组织全市水利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农村水利水电与水土保持科。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承担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负责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全市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重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统筹协调全市水利行业乡村振兴工作。
(六)水旱灾害防御科。组织编制全市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依规贯彻落实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负责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指导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地方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七)水政与移民安置科。研究拟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水利政策的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合法性审查、备案和清理工作。承办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等。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县(区)水事纠纷,组织查处全市涉水违法案件。承担全市水利行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规划报告审查及审核。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监督和后期扶持工作。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工作。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搬迁安置对象和新增移民人口的核定。负责安排全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后期扶持资金。
(八)市水土保持站。参与编制全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流域水土保持规划、重点水土保持项目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市内重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核;负责水土流失监测管理,负责管理各县观测点,对全市的水土流失面积类型、分布、强度等进行控制性检测,对局部水土流失的发生、发展规律以及蓄水保土、绿化减少等水土保持措施的效益进行定点检测,做到数据定量化和网络化;负责市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管理;开展水土保持示范、推广、技术培训。承办市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市水利工程移民服务中心 承担与水利工程有关的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后期扶持的政策宣传引导、技能培训、业务培训等工作;为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提供保障服务性工作;协调项目建设与各业务主管部门的关系;负责相关技术咨询服务、移民信息化建设工作。承办市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负责归口管理本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监督工作;拟定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参与受监督水利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负责提交受监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工程安全监督报告;参与受监工程的阶段性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承办市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市水利技术服务站 承担全市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承担水利建设与管理的技术标准调研,承担水利科技成果推广运用和开发工作,组织实施水利人才培训,开展水利水电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承办市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市水利项目建设管理中心负责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前期准备和工程造价管理;承担水利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核、上报;参与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组织编制竣工决算报告,项目设计及对项目技术档案实施管理。承办市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市水利综合监测中心 负责对城市供水行业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二次供水及以自来水为水源的各种深度处理水的水质监测;负责对全市农村饮用水安全进行监测;负责对全市江河湖库的水量、水位、水质、水温等进行监测;参与突发性水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服务;协助处理有关供水水质的投诉事件;负责全市水质资料审查验收、整理、汇编,承担水质数据库建设管理;负责向社会发布监测公告。承办市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部门预算构成
本单位无下属单位,部门预算为昌都市水利局部门预算。
第二部分 2025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总表
三、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总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九、项目支出绩效表
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十一、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二、政府性基金收支总表
十三、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十四、政府性基金基本支出表
十五、政府性基金“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十六、项目支出表
第三部分 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根据市财政局《西藏昌都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25年部门收支预算的通知》(昌财农指〔2025〕1号)文件,2025年部门收入总预算3461.49万元,比上年减少19499.82万元,减少84.92%,主要原因是:2024年度增加弄利措水库资金;支出预算3551.78万元,比上年减少23228.06万元,减少99%,主要原因是:2024年度增加弄利措水库资金和2023年度结转资金。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
2025年本部门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60.27万元,比上年减少0.5万元,下降0.82%,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过紧日子,压减“三公”经费,0.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0万元,比上年减少0万元,下降0%,主要原因是:近两年未安排资金;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60.27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上年减少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0.27万元,比上年减少0.5万元。)比上年减少0.5万元,下降0.82%,主要原因是:车辆未发生车险,降低车辆保险;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上年减少0万元,下降0%,主要原因是:近两年未安排资金。2025年因公出国(境)0个团组、0人,公务用车购置0辆、保有8量,国内公务接待0批次、0人。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5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256.3万元,比上年增加14.61万元,增长6.04%,主要原因是:2025年度人员增加导致机关运行经费增加。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25年本部门政府采购安排513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0万元,工程类采购预算0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513万元等。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5年1月20日,本部门固定资产构成情况为:房屋18425.42平方米,车辆8辆,单价在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26台(套),单价在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本年度拟购置固定资产0万元,主要是:本年度预算中未安排拟购置固定资产费。
六、项目绩效目标情况
2025年,实行绩效目标管理项目18个,资金1042.65万元,实现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其中本部门重点项目绩效目标情况如下:
重点项目 |
预算数(单位:万元) |
绩效目标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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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其他说明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预算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安排、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行政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用于维持行政(参公)单位机构运行的经费。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医疗费补助、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公务用车购置、其他交通工具购置经济科目对应的预算资金。
十一、“三公”经费:是指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十二、重点项目: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项目,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或与本部门职能职责密切相关的项目或预算安排支出相对较大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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