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职权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行使主体: 昌都市水利局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编码: 18CDSSLJ XK-4
行使层级: 昌都市水利局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技术评审时间除外)、承诺制现场办结
承诺时限:
服务电话: 0895-4826510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审查把关不严,给申报者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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