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水利局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协调、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安全、信访、档案、督查、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组织制定机关管理有关制度和工作计划。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福利、教育培训、人才队伍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和党群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二、规划计划科:拟订全市水利规划,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全市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负责水利改革统筹协调工作。组织提出中央、自治区和市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 承担中央、自治区和市水利发展资金及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并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协调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等事宜。
三、水资源管理与水生态建设科:组织实施全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并组织考核。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市水资源公报。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工作。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组织对河长制湖长制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及考核。
四、建设运行管理科: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拟订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大江大河干堤、病险水库、水电站大坝、水闸的除险加固。组织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水利水电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组织开展水利建设质量考核。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库、水电站大坝及农村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安全监管。组织全市水利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农村水利水电与水土保持科: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承担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负责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全市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重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统筹协调全市水利行业乡村振兴工作。
六、水旱灾害防御科:组织编制全市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依规贯彻落实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 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负责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指导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地方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七、水政与移民安置科:研究拟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水利政策的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合法性审查、备案和清理工作。承办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等。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县(区)水事纠纷,组织查处全市涉水违法案件。承担全市水利行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规划报告审查及审核。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监督和后期扶持工作。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工作。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搬迁安置对象和新增移民人口的核定。负责安排全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后期扶持资金。
八、水土保持站:参与编制全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流域水土保持规划、重点水土保持项目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市内重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核;负责水土流失监测管理,负责管理各县观测点,对全市的水土流失面积、类型、分布、强度等进行控制性检测,对局部水土流失的发生、发展规律以及蓄水保土、绿化减少等水土保持措施的效益进行定点监测;负责市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管理;开展水土保持技术示范、推广和培训;承办市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水利工程移民服务中心:承担与水利工程有关的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后期扶持的政策宣传引导、技能培训、业务培训、档案管理等工作;为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提供保障服务;协调项目建设与各业务主管部门的关系,负责相关技术咨询服务、移民信息化建设工作;承办市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负责归口管理本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拟订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参与受监督水利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负责提交受监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工程安全监督报告;参与受监工程的阶段性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承办市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水利技术服务站:承担全市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承担水利建设与管理的技术标准调研;承担水利科技成果推广运用和开发;组织实施水利人才培训;开展水利水电工程咨询服务;承办市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市水利项目建设管理中心: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前期准备和工程造价管理;承担水利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核、上报;参与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组织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对项目设计及项目技术档案实施管理;承办市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水利综合监测中心:负责对城市供水行业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二次供水及以自来水为水源的各种深度处理水的水质监测;负责对全市农村饮用水安全进行监测;负责对全市江河湖库的水量、水位、水质、水温等进行监测;参与突发性水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服务;协助处理有关供水水质的投诉事件,负责全市水质资料审查验收、整理、汇编工作,承担水质数据库建设管理,负责向社会发布监测公告;承办市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举报电话:0895-4822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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